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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9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與98年相同,惟稅率及課稅級距自99年度起有所調整。 該局說明,依據財政部98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7560號公告,9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仍維持與98年度相同,即免稅額82,000元,年滿70歲之本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直系尊親屬扣除額為123,000元;單身者標準扣除額76,000元;夫妻合併申報者標準扣除額152,000元;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,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104,000元者,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;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104,000元。 該局指出,9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,配合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修正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3%以上,有所調整,調整說明如下: 1.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,000元以下者,課徵5%。 2.超過500,000元至1,130,000元者,課徵25,000元,加超過500,000元部份之12%。 3.超過1,130,000元至2,260,000元者,課徵100,600元,加超過1,130,000元部分之20%。 4.超過2,260,000元至4,230,000元者,課徵326,600元,加超過2,260,000元部分之30%。 5.超過4,230,000元者,課徵917,600元,加超過4,230,000元部分之40%。 該局進一步說明,99年度新公告之稅率級距,適用於100年5月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,惟欲於99年度間離境之外僑,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,此調整之稅率級距於辦理離境申報時即可適用,如有任何疑義,可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洽詢,或至該局網站(http://www.ntat.gov.tw )外僑稅務項下瀏覽。